商標的四重保護
《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冊的商标,注冊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但早期大家对知識産權了解不多,导致不少企业商标遭遇恶意抢注即便到現在也无法完全杜绝,甚至到头来出现“被动侵权”情况。这不禁让人发问:用得好好的商标被人注冊了就不能用了?注冊商标才能获得保护吗?其实不然,我国《商标法》对商标在实际运用中的多种情况均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就包括了对未注冊商标的保护情况。今天,小编就跟大家来聊聊,《商标法》中关于商標的四重保護。
我国商标采用在先注冊原则,谁先申请谁就有注冊优先权,谁先注冊下来谁就拥有商标权。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冊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款就为已使用但还未注冊的商标在先权利提供了保护依据。需要注意的是,該條款的適用有幾個前提條件:
1)商標在時間上有在先使用:一般認爲是使用商標的行爲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
2)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申请人明知或应知该商标的可以推定其构成“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冊”。比如:申请人与在先商标使用人曾就商标许可或商标转让等进行联络、经相关机关认定,诉争商标申请人存在侵害商标权行为、诉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商标使用人属于同行业等等;
3)該商標使用已具有一定影響:簡單來說就是在先使用的商標知名度足以讓申請人明知或應知該商標的存在。在先使用人可以通過舉證其對在先商標有一定的持續使用、區域、銷售量或廣告宣傳等證明有一定影響;
根据《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该条款所涉及的就是未注冊也还未使用的商标保护,其主要是为了防止代理人或相关从业人员利用自身职业优势侵害他人商标申请的优先权。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不仅限制了代理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冊被代理人的商标或与其相同、类似的商标,对还处于磋商阶段未建立代理关系的、与代理人存在亲属关系的申请人同样适用。
此外,《商標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也對在國外提交申請的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或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商品首次使用的商標有明確的優先權保護。
注冊商标在核准的指定范围内,可以获得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未经商标注冊人的许可,其他人不能在同一种或者在类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与其相同、近似的商标。《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商标侵权的行为,包括擅自伪造他人注冊的商标标识、销售商标侵权的商品、为他人商标侵权提供便利条件等等。
此外,对于后来申请注冊的商标,也不能与在先注冊的商标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服務上申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一般来说,普通商标的专用权保护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为限。但对于富有名气的商标而言,为了防止其他人蹭品牌搭便车的行为,按照普通商标单一类别的保护方式将会大大增加了企业商标保护的成本。同时,由于商标公众熟知度高一般情况下其产生的侵权行为影响范围也较广。因此《商标法》第十三条就规定了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包括对已注冊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以及未注冊驰名商标的指定类别保护。我國馳名商標采用被動申請原則,對于公衆熟知度高的商標,在商標權人認爲其權利遭受侵犯時,可以申請馳名商標的保護。那是不是我商標使用一段時間有點名氣了就可以申請馳名商標保護?
小編提醒,馳名商標保護有兩個隱含前提:一是商標的知名程度,二是爭議商標與“馳名商標”的相互影響程度是否容易造成混淆。根據《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說明,商標申請人的主觀意圖以及實際混淆的證據也可以作爲判斷混淆可能性的參考因素。在对争议商标与未注冊“驰名商标”的混淆程度判定需考虑以下几点因素:
1)商標標志的近似程度;
2)商品的類似保護程度;
3)請求保護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程度;
4)相關公衆的注意程度;
5)其他相關因素。
此外,对于已注冊商标申请驰名商标保护的,需考虑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场景是否足以让相关公众产生与其相当程度的联系,包括指定使用的商品情况之间的联系、与其近似的标志被其他市场主体合法使用的情况或者其他因素。
综上,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的保护从未注冊未使用、未注冊已使用、普通商标、到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层层递进,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合理制定了商标在实际运用中的相关保护机制,切实保障了商标相关权利人的利益。不过,虽然未注冊商标也能在一定程度得到保护,但局限一定条件。小编建议,如果您有商标使用的需求,建议您尽早提交商标注冊,以免遭遇抢注影响企业品牌保护。現在,联系客服,商标快速注冊,还有一对一顾问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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